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1〕4号
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世民
身份证号:6226301979090816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WNEN3N
地址:宁强县阳平关镇张家河村三组
2021年1月6日(14时14分—16时08分)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内露天堆积大量砂石原料和机制砂产品等物料,堆积量约17万m³,堆积高度约6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月5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阳平关镇张家河村进行砂石厂项目建设,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原料和机制砂产品等物料,堆积量约17万m3,堆积高度约6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2021年1月6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阳平关镇张家河村进行砂石厂项目建设,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原料和机制砂产品等物料,堆积量约17万m3,堆积高度约6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为王世民;
4.王世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王世民的身份信息;
5.《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阳平关镇张家河村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关于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阳平关镇张家河村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建阳平关镇张家河村砂石厂项目应当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2021年1月5日制作的《阳平关镇张家河砂石厂项目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张家河砂石厂项目的设备、砂石原料、机制砂产品的大致分布位置;
7.2021年1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阳平关镇张家河村砂石厂项目,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原料和机制砂产品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1年3月9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依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露天堆积大量砂石原料和机制砂产品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