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 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事项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办理手续: | 1、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2、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
办理流程: | ![]() |
公示方式: | 不公示 |
办理时限: | 提交申请起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渠道: | 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电话:0916-4228181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办公地址:宁强县城河滨路住建局院内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